- May 28 Sat 2011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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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召集社員大會
- May 19 Thu 201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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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合社的窘境--災民的心聲
- Mar 29 Tue 201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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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計畫
輔導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計畫
95年4月28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20315號
壹、依據:
貳、目的:
參、主辦單位:
肆、協辦單位:
伍、適用對象:
陸、輔導方式:
柒、補助要件:
捌、補助項目及標準:
玖、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拾、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拾壹、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拾貳、注意事項: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95年4月28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20315號
壹、依據:
- 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及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貳、目的:
- 為推動照顧服務,輔導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發展業務,增加社員就業機會。
參、主辦單位:
-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肆、協辦單位: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伍、適用對象:
- 立案之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章程業務項目載明照顧服務業務之居家或家事服務勞動合作社,且其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社員,應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證照。
陸、輔導方式:
- 一、新社籌組輔導:
-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適當地區,或結合績優之合作社或合作事業團體,辦理合作教育宣導會及培力,俾使照顧服務員認識並瞭解合作社本質,建立合作社信念,激發共同籌設合作社之意願。
-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合作社籌組前座談會,輔導有共同需要及組社意願者進行規劃及發起組織工作,並進行組社前調查分析及經營可行性之評估。
-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經研判確有經營可行性之發起組織者,依法定程序進行籌組。
- 二、已成立社輔導:
- (一)由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本計畫適用之對象,辦理社員在職訓練及合作教育宣導講習,並輔導合作社研訂各種規章,以健全組織及營運。
- (二)由內政部辦理合作社選、聘任人員講習,以增進實務人員合作社經營知識。
柒、補助要件:
- 一、全國級合作社至少應有社員80人;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至少應有社員40人。
- 二、社務正常運作者:
- (一)按時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其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 (二)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者。
- (三)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 (四)業務正常運作者:合作社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時,其前一個月之照顧服務業務承攬量,至少應達提供社員1,000小時以上之工作時數。
- (五)無接受內政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 (六)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缺失已改善者。(新成立社未滿一年者不適用)
- (七)依規定派員參加本部舉辦之合作教育訓練者。
- (八)最近一年度考績(以申請補助案提出時間為準)經合作社主管機關評列為乙等以上者。(新成立社未滿一年者不適用)
- 三、在原住民族地區所在之12個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
蓮縣、宜蘭縣)之原住民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至少應有社員20人;合作社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時,其前一個月之照顧服務業務承攬量,至少應達提供社員500小時 以上之工作時數。 - 依前項申請補助,每縣以1社為限。
捌、補助項目及標準:
- 一、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如講師鍾點費、印刷費、場地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雜支、辦公室租金、
水電費等之經常性支出為主。辦公室租金及水電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8,000元。申請辦公室租金補助時應檢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所租房舍相關選聘任幹部應
予迴避。申請單位申請業務費補助,應編列20%以上自籌款。 - 二、開辦費:以94年以後成立之社為限,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20萬元,如電腦、印表機、電腦桌椅、辦公桌椅、公文櫃、傳真機、影印機等設備,以1次補助為限。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逾1年以上,該設備應移交合作社主管機關。
玖、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拾、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 一、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依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提出時間為準)。
拾壹、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 一、章程。
- 二、業務計畫書:最近一年業務報告書(含年度預決算、業務計畫暨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新成立未滿一年合作社免附)。
- 三、社員名冊(附照顧服務員身份證明資料影本)。
- 四、補助款使用計畫書。
- 五、合作社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度變更登記證影本)。
- 六、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或薪資撥補表影本(依本計畫提出申請補助時,其前一個月紀錄表)。
- 七、主管機關考核乙等以上評定表(新成立未滿一年合作社不適用)。
拾貳、注意事項:
- 一、申請本計畫之經常支出補助款具領時,應以「政府團體補助收入」科目列帳,支出則按用途別科目列帳;資本支出補助款具領時應以「資本公積」列帳。
-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 三、同一補助項目已獲得政府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Mar 29 Tue 201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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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合作社的經營方法是「共同經營」,如何公平、合理、公開、透明地「共同經營」便更顯重要,財務工作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合作社將各項金錢收入、
支出等交易事項,根據收支憑證,設置帳簿,妥為記帳等等,就是「財務」方面的工作。按規定「記帳」是減少社員疑慮,增進社員向心力的基本工作。以下為幫助 合作社做財務管理的會計制度簡述供參考:
一.會計制度設置之主旨
二.會計制度設計之依據
三.會計制度實施之範圍
四.編製基礎
支出等交易事項,根據收支憑證,設置帳簿,妥為記帳等等,就是「財務」方面的工作。按規定「記帳」是減少社員疑慮,增進社員向心力的基本工作。以下為幫助 合作社做財務管理的會計制度簡述供參考:
一.會計制度設置之主旨
- 為提昇合作社場的經營效率及競爭能力,並落實「服務社員」之純良本質,特訂本制度,使合作社員工對會計事務及有關作業程序之辦理有所適從,並能提供各種會計報告,俾便經營者瞭解合作社場的狀況及作為其擬訂未來發展策略的參考依據。
二.會計制度設計之依據
- 會計制度係指合作社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規範,亦即,根據政府法令規定,並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用有系統、有組織的方法,使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提供合作社經營管理的資訊予需要者。
三.會計制度實施之範圍
- 凡合作社各部門之會計事務及作業處理程序,得參照本制度之規定辦理。
四.編製基礎
- 本會計制度係基於下列各項基礎而設計:
- Mar 29 Tue 20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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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業務經營
合作社雖為非營利組織,但業務業績之優劣亦同時直接或間接地會影響合作社之生存及社場員權益。又合作社設立的目的在於「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
改善」,假如合作社不能達到這個目的,便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業務」的訂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而合作社出售生活必需品、生產用品給社員,設置公共 設施,提供社員使用或為社員銷售所生產的產品等等,就是「業務」方面的工作。
合作社可依各不同之型態,分別辦理以下各項業務:
改善」,假如合作社不能達到這個目的,便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業務」的訂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而合作社出售生活必需品、生產用品給社員,設置公共 設施,提供社員使用或為社員銷售所生產的產品等等,就是「業務」方面的工作。
合作社可依各不同之型態,分別辦理以下各項業務:
- Mar 29 Tue 201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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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社務管理
合作社的經營方法是「共同經營」,合作社按法令規定開會,辦理選舉,申請登記,並建立文書、人事管理制度等等,就是「社務」方面的工作。按規定「開會」是減少社員疑慮,增進社員向心力的基本工作。
一‧法定會議:
合作社場的管理是採民主管理原則,其主權屬於社場員全體,社場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決策機關,但合作社場的事務不必由全體社場員辦
理,祇須選出理監事交由他們分層執行和監督的責任,所以合作社場必須按規定按時開會,以決定各項事務,及監察各項決策之執行。另外,工作有必要時,可依法 召開臨時會議。茲將法定會議種類及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一‧法定會議:
合作社場的管理是採民主管理原則,其主權屬於社場員全體,社場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決策機關,但合作社場的事務不必由全體社場員辦
理,祇須選出理監事交由他們分層執行和監督的責任,所以合作社場必須按規定按時開會,以決定各項事務,及監察各項決策之執行。另外,工作有必要時,可依法 召開臨時會議。茲將法定會議種類及相關規定略述如下:
- Mar 29 Tue 201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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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登記
一、合作社(場)登記的作用與種類
- 所謂登記,就是將法人之設立及其存續事項,登錄於公簿,其作用為預防與監督。將應登記事項登錄於公簿,使第三人有閱悉機會,
藉謀交易之安全,這是預防作用。合作社(場)辦理得好壞,可以用登記制度裁制之,以便於行政監督,使合作事業可以納入正軌,這是監督作用。凡是符合合作原 理宗旨、手續純正合法的合作社(場),一經登記,自可取得法人資格。否則,不該准予登記,便無法律的地位。 - 合作社(場)的登記有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合併登記、解散登記、清算登記等五種。
二、合作社(場)的成立登記
- 合作社法第二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我國民法第二十五條亦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是以合作社(場)應依據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方取得法人資格,才能從事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合作社(場)刊刻圖記尺度應依「印信條例」規定辦理,按照下表所開列尺寸自行刊刻圖記應用,圖記上所刻的字,是用章程中規定
得合作社(場)全名,加上「圖記」二字,要刻陽文篆書體,分社(場)無庸刊製圖記,僅刊長戳或?圓形戳記即可,至合作社(場)之條戳,用扁體老宋刻社
(場)名,長一0公分,寬二公分。各級合作社圖記及長戳尺度規定及式樣如(附件九(doc)、九之一(doc))。
三、合作社(場)的變更登記
- 合作社(場)成立以後,中間不免有變動,引起許多法律關係,對主管機關便也有許多應辦的手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必經變更登
記,其所變更的事項,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變更登記是合作社(場)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所為的登記。凡遇有變更的時候,除 理事、監事之年齡、籍貫、職務及社員與社股的增減,為避免登記頻繁簡化手續起見,得隨同其他變更事項合併辦理外,其餘應於一個月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十(doc)),連同附件,陳報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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