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計畫

95年4月28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720315號
  • 壹、依據:
    • 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及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 貳、目的:
    • 為推動照顧服務,輔導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發展業務,增加社員就業機會。
  • 參、主辦單位:
    •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肆、協辦單位: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伍、適用對象:
    • 立案之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或章程業務項目載明照顧服務業務之居家或家事服務勞動合作社,且其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社員,應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證照。
  • 陸、輔導方式:
    • 一、新社籌組輔導:
      •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適當地區,或結合績優之合作社或合作事業團體,辦理合作教育宣導會及培力,俾使照顧服務員認識並瞭解合作社本質,建立合作社信念,激發共同籌設合作社之意願。
      •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合作社籌組前座談會,輔導有共同需要及組社意願者進行規劃及發起組織工作,並進行組社前調查分析及經營可行性之評估。
      •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經研判確有經營可行性之發起組織者,依法定程序進行籌組。
    • 二、已成立社輔導:
      • (一)由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本計畫適用之對象,辦理社員在職訓練及合作教育宣導講習,並輔導合作社研訂各種規章,以健全組織及營運。
      • (二)由內政部辦理合作社選、聘任人員講習,以增進實務人員合作社經營知識。
  • 柒、補助要件:
    • 一、全國級合作社至少應有社員80人;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至少應有社員40人。
    • 二、社務正常運作者:
      • (一)按時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其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 (二)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期改選者。
      • (三)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社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 (四)業務正常運作者:合作社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時,其前一個月之照顧服務業務承攬量,至少應達提供社員1,000小時以上之工作時數。
      • (五)無接受內政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 (六)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缺失已改善者。(新成立社未滿一年者不適用)
      • (七)依規定派員參加本部舉辦之合作教育訓練者。
      • (八)最近一年度考績(以申請補助案提出時間為準)經合作社主管機關評列為乙等以上者。(新成立社未滿一年者不適用)
    • 三、在原住民族地區所在之12個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台中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 蓮縣、宜蘭縣)之原住民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至少應有社員20人;合作社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時,其前一個月之照顧服務業務承攬量,至少應達提供社員500小時 以上之工作時數。
    • 依前項申請補助,每縣以1社為限。
  • 捌、補助項目及標準:
    • 一、業務費: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如講師鍾點費、印刷費、場地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膳雜費、雜支、辦公室租金、 水電費等之經常性支出為主。辦公室租金及水電費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8,000元。申請辦公室租金補助時應檢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所租房舍相關選聘任幹部應 予迴避。申請單位申請業務費補助,應編列20%以上自籌款。
    • 二、開辦費:以94年以後成立之社為限,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20萬元,如電腦、印表機、電腦桌椅、辦公桌椅、公文櫃、傳真機、影印機等設備,以1次補助為限。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逾1年以上,該設備應移交合作社主管機關。
  • 玖、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 拾、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 一、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依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提出時間為準)。
  • 拾壹、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 一、章程。
    • 二、業務計畫書:最近一年業務報告書(含年度預決算、業務計畫暨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新成立未滿一年合作社免附)。
    • 三、社員名冊(附照顧服務員身份證明資料影本)。
    • 四、補助款使用計畫書。
    • 五、合作社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度變更登記證影本)。
    • 六、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或薪資撥補表影本(依本計畫提出申請補助時,其前一個月紀錄表)。
    • 七、主管機關考核乙等以上評定表(新成立未滿一年合作社不適用)。
  • 拾貳、注意事項:
    • 一、申請本計畫之經常支出補助款具領時,應以「政府團體補助收入」科目列帳,支出則按用途別科目列帳;資本支出補助款具領時應以「資本公積」列帳。
    •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使用年限,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 三、同一補助項目已獲得政府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  https://coop.moi.gov.tw/moi-coach/moi-p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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